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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8
八  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及總務、膳食、康樂、學藝委員,應於每月舉
    行自治幹部會報,由隊長召集之,並報請訓導組長及導師參加。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8
八  隊長、副隊長、分隊長及總務、膳食、康樂、學藝委員,應於每月舉
    行自治幹部會報,由隊長召集之,並報請訓導組長及導師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