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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7
七  學員得舉行晚會、慶生會、康樂競賽及其他文康活動,由隊長報請訓
    導組核辦。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7
七  學員得舉行晚會、慶生會、康樂競賽及其他文康活動,由隊長報請訓
    導組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