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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5
五  隊長綜理全隊學員之生活自治事項,並督同各組委員及分隊長處理班
    務。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事務,隊長不在時並代理之。
    分隊長督同本分隊學員遵守所規,轉達本所規定及本分隊學員生活事
    項,並於每週一上午十時前將前一週週記收齊,送各該組導師批閱。
    總務、康樂、學藝、紀念冊編輯委員之任務,由訓導組規定之。膳食
    委員之任務,依學員膳食委員會組織要點之規定。電腦教室管理委員
    之任務,依電腦教室學員使用須知之規定。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5
五  隊長綜理全隊學員之生活自治事項,並督同各組委員及分隊長處理班
    務。
    副隊長協助隊長處理事務,隊長不在時並代理之。
    分隊長督同本分隊學員遵守所規,轉達本所規定及本分隊學員生活事
    項,並於每週一上午十時前將前一週週記收齊,送各該組導師批閱。
    總務、康樂、學藝、紀念冊編輯委員之任務,由訓導組規定之。膳食
    委員之任務,依學員膳食委員會組織要點之規定。電腦教室管理委員
    之任務,依電腦教室學員使用須知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