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學員自治隊組織要點 1
一  為發揮本所學員之自治自律精神,爰組織學員自治隊。
民國 86 年 11 月 25 日修正
1
一  為發揮本所學員之自治自律精神,爰組織學員自治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