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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本委員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
    或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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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
    或五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