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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5
五、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應報請部長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5
五  本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時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時
    ,應報請部長或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