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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本委員會採不定期方式召開,必要時得邀請移送機關(構)之代表列
    席說明或請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4
四  本委員會採不定期方式召開,必要時得邀請移送機關 (構) 之代表列
    席說明或請當事人到會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