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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2
二、本委員會審議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移由本部課處罰鍰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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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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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審議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應移由本部課處罰鍰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