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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之罰鍰案件,特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民國 99 年 02 月 08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之罰鍰案件,特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之罰鍰案件,特組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