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之罰鍰案件,特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處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十二條第二款 之罰鍰案件,特組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審議委員會」 (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