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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  本會應有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82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4
四  本會應有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