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 本會應有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82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4
四 本會應有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 得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