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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機構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設置要點 2
二  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
    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期滿得連任。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除第三
    項所規定之非主管人員外,餘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
    或所屬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由所屬政風機構人員產
    生,其產生方式自訂之。
民國 82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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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風人員人事甄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七月
    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期滿得連任。本會置委員五至十七人,除第三
    項所規定之非主管人員外,餘由主管機關政風機構主管就本政風機構
    或所屬機構人員中遴任之,並指定一人為主席。
    前項委員,每滿五人應有一人為非主管人員,由所屬政風機構人員產
    生,其產生方式自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