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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8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本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
    體系陳報備查。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8
八、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本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並循政風
    體系陳報備查。
民國 89 年 02 月 19 日修正
8
八  本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應報陳本機關首長核定後實施,並以機關
    名義副知其上一級機關備查。
    各一級機關之小組會議紀錄及決議事項報陳首長核定後實施,並副知
    法務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