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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3
三、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
    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依職務性質兼任。但本機關該等人員合計不足
    七人者,得免組成本小組。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3
三、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
    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依職務性質兼任。但本機關該等人員合計不足
    七人者,得免組成本小組。
    前項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民國 89 年 02 月 19 日修正
3
三  本小組應聘委員七人以上,由本機關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
    首長,或相當層級人員兼任。但本機關該等人員合計不足七人者,得
    免組成本小組。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