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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2
二、各機關應設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
    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政風機構負責秘書業務。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2
二、各機關應設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置召集人一人,由本
    機關首長或副首長兼任,政風機構負責秘書業務。
民國 89 年 02 月 19 日修正
2
二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機關首長 (或副首長) 兼任,政風處 (室
    ) 負責秘書業務。未設置政風人員之機關,得由機關首長指定單位或
    指派專人兼辦小組秘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