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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政風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1
一、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9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1
一、為推動端正政風業務,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
    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89 年 02 月 19 日修正
1
一  各機關為推動行政革新、建立廉能政府,並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
    污工作,應依據政風機構人員設置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組成
    政風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