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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9
九  本會報會議紀錄,應經召集人核定後,分送出 (列) 席人員。
    本會報之決議事項,應由法務部函送有關機關據以辦理;必要時,得
    由法務部陳報行政院以院函或院令,要求各機關貫徹執行。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9
九  本會報會議紀錄,應經召集人核定後,分送出 (列) 席人員。
    本會報之決議事項,應由法務部函送有關機關據以辦理;必要時,得
    由法務部陳報行政院以院函或院令,要求各機關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