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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5
五 本會報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 召集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 員列席。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5
五 本會報每四個月至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以 召集人為主席,委員應親自出席。本會報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 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