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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政風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4
四  秘書一人,由法務部政風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並置秘書二人或三人,由法務部政風司派員兼任。
民國 89 年 03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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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秘書一人,由法務部政風司司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本會報事務
    ,並置秘書二人或三人,由法務部政風司派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