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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協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委員視察所得情形,應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於本會。
民國 5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6 條
委員視察所得情形,應以口頭或書面報告於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