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監所協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前條委員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應造冊報告該省高等法院轉呈司法行政部備查 ,更動時亦同。
民國 5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4 條
前條委員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應造冊報告該省高等法院轉呈司法行政部備查 ,更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