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協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4 條
前條委員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應造冊報告該省高等法院轉呈司法行政部備查
,更動時亦同。
民國 5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4 條
前條委員及主任委員之姓名應造冊報告該省高等法院轉呈司法行政部備查
,更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