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監所協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10 條
辦理本會之紀錄及文卷事項,由主任委員指定所屬職員兼任之。
民國 58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10 條
辦理本會之紀錄及文卷事項,由主任委員指定所屬職員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