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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9
九  本中心之訓練業務種類如左:
 (一) 職前訓練:乙等監獄官、丙等監所管理員特考及格人員,行政院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轉任犯罪矯治機關人員及中央警官學校犯
      罪防治系應屆畢業生之職業訓練。
 (二) 新進人員訓練:各犯罪矯治機關新進作業導師、雇用管理員及其他
      新進人員之基礎訓練。
 (三) 在職訓練:各犯罪矯治機關各級現職人員之短期訓練、實務講習及
      業務研討。
 (四) 人才儲備訓練:各犯罪矯治機關各級現職人員符合監所人員任用陞
      遷準則條件,經各機關報請陞遷人員,於陞職前實施之訓練。
 (五) 法務部主辦之各項獄政研討會。
民國 80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9
  九  本中心之訓練業務種類如左:
   (一) 職前訓練:乙等監獄官、丙等監所管理員特考及格人員,行政院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輔導轉任犯罪矯治機關人員及中央警官學校犯
        罪防治系應屆畢業生之職業訓練。
   (二) 新進人員訓練:各犯罪矯治機關新進作業導師、雇用管理員及其他
        新進人員之基礎訓練。
   (三) 在職訓練:各犯罪矯治機關各級現職人員之短期訓練、實務講習及
        業務研討。
   (四) 人才儲備訓練:各犯罪矯治機關各級現職人員符合監所人員任用陞
        遷準則條件,經各機關報請陞遷人員,於陞職前實施之訓練。
   (五) 法務部主辦之各項獄政研討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