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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8
八  本中心授課教師依訓練計畫需要,得聘請對犯罪矯治理論及實務具專
    長人員擔任,並依規定酌支鐘點費。
民國 80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8
  八  本中心授課教師依訓練計畫需要,得聘請對犯罪矯治理論及實務具專
      長人員擔任,並依規定酌支鐘點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