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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4
四  本中心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分別辦理各項事務。
民國 80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4
  四  本中心設教務、訓導、總務三組,分別辦理各項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