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2
二  矯治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應經矯治人員
    訓練中心委員會 (以下簡稱訓練委員會) 決定,由本中心負責執行。
    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法務部常務次長、監所司司長、總務司
    司長、人事處處長、會計處會計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臺
    灣台北監獄典獄長及監、院、所適當之機關首長組成;由法務部常務
    次長兼任主任委員。
    訓練委員會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民國 80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2
  二  矯治人員之訓練,其方針、計畫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應經矯治人員
      訓練中心委員會 (以下簡稱訓練委員會) 決定,由本中心負責執行。
      訓練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法務部常務次長、監所司司長、總務司
      司長、人事處處長、會計處會計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臺
      灣台北監獄典獄長及監、院、所適當之機關首長組成;由法務部常務
      次長兼任主任委員。
      訓練委員會每半年至少應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