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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矯治人員訓練中心設置要點 12
十二  本中心訓練所需經費,就實際需要,於未編列獨立預算前,由臺灣
      台北監獄循規定程序編列年度概算辦理。
民國 80 年 08 月 03 日訂定
12
十二  本中心訓練所需經費,就實際需要,於未編列獨立預算前,由臺灣
      台北監獄循規定程序編列年度概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