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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設置要點 4
四  本小組委員 (除本部人員派兼外) 及因個別議題邀請與會之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出席費。
民國 91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4
四  本小組委員 (除本部人員派兼外) 及因個別議題邀請與會之學者、專
    家,得依規定支出席費。
民國 89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4
四  本小組原則上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增加開會次數。會議由召集人
    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