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小組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除由部長指定本部次長一人及業務 主管法律事務司司長為當然委員外,餘就行政程序法有研究之學者、 專家、實務工作者聘任或就本部相關同仁派兼之。本小組開會時,得 視實際需要就個別議題邀請有專精之學者、專家與會共同研討或邀請 有關機關代表列席諮詢。會議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
二 本小組存續期間自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四月三十一日止, 共計三年。必要時得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