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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全署事務;主任秘書承署長
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組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統計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第 3 條
本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全署事務;主任秘書承署長
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組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統計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