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第 13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民國 89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第 13 條
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