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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8
八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8
八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8
  本會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可否同數時取決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