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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6
六  選舉結果由辦理機關於六月二十日前報部,由本部發給本部檢察官人
    事審議委員會委員聘書。代表委員出缺、調離原選舉區或出國進修達
    六個月以上者,應由各該審級或選舉區檢察署次高票者遞補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6
六  選舉結果由辦理機關於六月二十日前報部,由本部發給本部檢察官人
    事審議委員會委員聘書。代表委員出缺、調離原選舉區或出國進修達
    六個月以上者,應由各該審級或選舉區檢察署次高票者遞補至原任期
    屆滿為止。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6
  選舉結果由辦理機關於六月二十日前報部,由本部發給本部檢察官人事審
  議委員委員聘書。代表委員出缺、調離原選舉區或出國進修達六個月以上
  者,應由各該審級或選舉區檢察署次高票者遞補至原任期屆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