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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4
四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
 (一) 擔任候補檢察官、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職務三年以上。
 (二) 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三) 最近三年未受懲戒或申誡以上之處分。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4
四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候選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
 (一) 擔任候補檢察官、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職務三年以上。
 (二) 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三) 最近三年未受懲戒或申誡以上之處分。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4
  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候選人應具備左列各款資格:
  一  擔任檢察官職務五年以上並經實授或試署。
  二  最近三年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
  三  最近三年未受懲戒或申誡以上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