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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3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
    員八人由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高等
    法院分院檢察署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擔任;另代表委員八人
    如左: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 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六個選舉區,每區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如左:
      1 台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2 板橋、桃園、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3 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4 雲林、嘉義、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5 高雄、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6 台東、花蓮、宜蘭、澎湖、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項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3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
    員八人由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高等
    法院分院檢察署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擔任;另代表委員八人
    如左: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 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六個選舉區,每區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如左:
      1 台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2 板橋、桃園、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3 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4 雲林、嘉義、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5 高雄、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6 台東、花蓮、宜蘭、澎湖、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項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3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員八
  人由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高等法院分院檢察
  署檢察長一人擔任;另代表委員八人如左: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  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六個選舉區,每區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如
      左:
   (一) 台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 板橋、桃園、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 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四) 雲林、嘉義、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五) 高雄、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六) 台東、花蓮、宜蘭、澎湖、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項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互選
  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