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3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政務次長擔任;指定委
員八人由常務次長二人、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
察總長、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本部司法官訓練所所長、高等
法院分院檢察署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一人擔任;另代表委員八人
如左:
(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二) 高等法院檢察署或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三) 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六個選舉區,每區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一人
如左:
1 台北、士林、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2 板橋、桃園、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3 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4 雲林、嘉義、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5 高雄、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
6 台東、花蓮、宜蘭、澎湖、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
前項檢察官或主任檢察官代表由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主任檢察官
互選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