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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1
十一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報部長核定後發布,但發布前,部長如認有再 加審查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覆議。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1
十一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報部長核定後發布,但發布前,部長如認有再 加審查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覆議。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1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報部長核定後發布,但發布前,部長如認有再加審查 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