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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11
十一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報部長核定後發布,但發布前,部長如認有再
      加審查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覆議。
民國 88 年 12 月 08 日修正
11
十一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報部長核定後發布,但發布前,部長如認有再
      加審查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覆議。
民國 85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11
  本會議決案件,應速報部長核定後發布,但發布前,部長如認有再加審查
  之必要者,得發交本會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