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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9 條
戒治所為矯正受戒治人,得聘請宗教人士,實施宗教教誨。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9 條
戒治所為矯正受戒治人,得聘請宗教人士,實施宗教教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