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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5 條
戒治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事
項。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5 條
戒治所設行政室,掌理文書、研考、印信、出納、庶務及其他不屬各科事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