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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9 條
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
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9 條
戒治所得視需要報經法務部核准設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
給職,由所長聘請素孚信望之專家學者及社會熱心人士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