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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8 條
戒治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8 條
戒治所設所務委員會,由所長、副所長、秘書及各主管人員組織之。
所務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