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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7 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
,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就有關職系選用
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7 條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
,其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應就有關職系選用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