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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6 條
戒治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
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
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6 條
戒治所設政風室,置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所
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簡者,其政風業務由
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