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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5 條
戒治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統計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及資訊系統
之建立與維護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5 條
戒治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事務較簡者置統計
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統計事項及資訊系統
之建立與維護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