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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第 11 條
戒治所設女所者,置主任,掌理女所事務,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女所主
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女性為限。
民國 87 年 05 月 20 日訂定
第 11 條
戒治所設女所者,置主任,掌理女所事務,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女所主
任、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以女性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