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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7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