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2 17:59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 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4 條
本所置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綜理所務;副所 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襄理所務。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