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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3 條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設教務組、輔導組及總務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