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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第 2 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機構、少年觀護所、保安處分及感訓處分處
    所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觀護人、更生保護人員及少年矯正機構教師、輔導教師訓練計畫之研
    擬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訓練事項。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2 條
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獄、看守所、少年矯正機構、少年觀護所、保安處分及感訓處分處
    所人員訓練計畫之研擬及執行事項。
二、觀護人、更生保護人員及少年矯正機構教師、輔導教師訓練計畫之研
    擬及執行事項。
三、其他經法務部指定辦理之訓練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