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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6 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研究員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
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助理研究員六人至八人
,技士十人至十二人,組員四人或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聘用之。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6 條
本所置組長三人,主任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研究員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副研究
員六人至八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助理研究員六人至八人
,技士十人至十二人,組員四人或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操作員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前項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必要時得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規定
聘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