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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3 條
本所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
一、法醫病理組。
二、毒物化學組。
三、血清證物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