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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組織條例 第 10 條
本所得聘學者專家若干人兼任法醫學顧問、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指
導法醫學理研究或參與工作。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訂定
第 10 條
本所得聘學者專家若干人兼任法醫學顧問、特約法醫師或榮譽法醫師,指
導法醫學理研究或參與工作。